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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学院函授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成人高考
来源:湖北工业大学成教 发布时间:2011-03-23 查看:123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函授教育和函授生学习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函授教育和函授生学习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考生必须按全国成人高等学校及高等函授招生报考条件:参加全国统一的招生考试,经录取后方能取得学籍。取得学籍的函授生即建立函授生学籍档案,由函授部、函授站专人管理。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营私舞弊行为者,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函授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到所在函授站办理注册(新学年第一学期交费)手续,开学后两周内无故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凡取得高等函授学籍的函授生,在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成人高等学校。高等函授教育不招收旁听生、试读生。
第五条 凡因录取人数达不到设站开班条件地区的新生,可就近参加其他地区函授站的学习,或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转学与转专业
转学与转专业严格按照陕救生(2000)62号文件执行。
三、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七条 函授生必须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籍卡,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成绩的评定:考试按百分制;实验按“通过”、“不通过”两级分制: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及考查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
第八条 函授生必须按各门课程的教学要求,按时完成所规定的平时作业、综合练习、实验及课程设计后,方准参加考试。否则,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九条 因病、因故不能如期参加考试者,须事先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由函授站批准后可参加课程正常补考,成绩档案上记录“缓考”字样。
第十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以及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以零分计,成绩档案中记录“旷考”字样,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一条 凡课程考核不合格需参加补考者,各函授站务必于期末考试前一个月将申请补考的名单报函授部,.以便安排和落实。
第十二条 任意选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可以申请重修或改选。
第十三条 凡在考试,凡有舞弊行为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成绩档案上记录“舞弊”字样,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并按《考试违纪舞弊处理细则》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应予以纪律处分,同时将处理结果通知其所在单位。确有悔改表现的,经申请可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四、奖励与处分
第十四条 对模范遵守纪律、品学兼优或某方面表现突出者,可分别授予“优秀函授生”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优秀函授生”的奖评各函授站每年进行一次,奖励经费可从站留办学经费支出。“优秀毕业生”的奖评在每届学生毕业前进行,“优秀毕业生”由学校发给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等,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对在校犯有错误的函授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纪函授生的处理,参照《西安邮电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对于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需报西安邮电学院主管成人教育的院长批准,处分结果通知学生所在单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p#分页标题#e#
五、休学、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持有关证明,经函授站批准报函授部备案后,方能领取休学证明,办理休学手续。因病休学,须持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医院诊断证明;因事休学,须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二十条 休学以一年为限。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满,应持有关证明向函授站申请复学,经函授站同意并报函授部备案,编入下一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满,学生如不按时提出复学申请者,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留级
第二十三条 经过补考,学年累计有六门课程或四门主干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无级可留的,可跟原班试读。试读期间出现新的不及格课程,应予退学。
第二十四条 留级的学生,己修过且考核成绩及格的课程可免于重修。函授生在学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二十五条 留级一般按学年处理。
七、退学
第二十六条 函授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2)学年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八门课程或者同以前各学年累计十门(含十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或一学年课程考核全部不及格者;
(3)跟班试读学生,出现新的不及格课程,以及原不及格课程补考仍不及格者;
(4)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第二次考试舞弊者;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不适宜培养者;
(7)自动要求退学者。
函授生退学后要继续参加学习者,应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并取得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须填写《退学审批表》(一式两份),批准后方能办理退学手续。退学学生修业在一年以上并且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凡退学和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退学费。
第二十九条 函授生在学期间,因故不能在学制规定的时间内学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或已学完但成绩未合格者,在原学制的基础上最多延长一年学完.在延长的修业年限内,成绩合格者,可按合格的年份毕业。
第三十条 函授生在规定年限内,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过考试(包括补考)有一门以上课程(包括实验、毕业设计、答辩等)成绩不及格(或不通过)者,发给结业证。
第三十一条 函授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开除学籍者除外),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结业学科的成绩证明。
第三十二条 处理退学须经西安邮电学院院长批准。
八、免修与重修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通过普通高等学校自学考试、电视大学课程考试取得单科结业的课程,可由本人填写《免修申请表》附近期单科结业证原件,经批准后可免修和免试该门课程。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个人重修,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重修手续,交纳重修费用。
第三十五条 实验、上机等实践性环节不及格或缺作该重做或补做,视具体情况,原则上按重修对待。
九、毕业
第三十六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完成所有的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及格,可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不及格的课程,毕业前准予补考一次,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结业的学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补考—次。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其填证日期从换证时算起。补考不及格者,以及逾期者不再安排补考、补答辩。
第三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在一年后两年内可申请补作或提出实际工作中符合教学要求的证明材料(技术研究成果、技术总结、科研论文、调研报告等),报我院审查同意后,再补答辩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从换证时算起。 #p#分页标题#e#
第四十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十、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西安邮电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下发的文件中有与本规定相冲突的条款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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