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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成人高考

来自:湖北工业大学成教网   2011-03-24    浏览95次

  为了保证成人高等教育的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被南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在限定的日期内,按《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到南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和南华大学所属的函授(教学)站(点)办理报到、缴费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写信并附工作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须在报到日期前向南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假期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舞弊行为者,一经举报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 新生进行健康复查,经本校医务科或附属医院诊断患有疾病者,如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新生报到前来校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院将已具有学籍的新生数据名单输入计算机,并按期上报省学籍管理部门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手续。经省学籍管理部门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发给学生证。
  第五条 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规定办理缴费、注册手续以确认学藉。注册时学生需持缴费收据和学生证,由班主任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否则该证无效。无特殊原因未办理请假和缓缴手续,逾期一个月不注册和缴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学生证》是我校学生参加学习和考试等集中活动的凭证,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补发。学生办理毕业、转学和退学手续时要将《学生证》交回学生科。
  第七条 凡在籍学生均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参加招生考试的考生档案,成绩总表,学生在校期间奖惩材料,实习鉴定表。学生档案由学院统一管理,学生毕业离校移交给学生所在单位。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并作为学籍异动、奖惩、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依据。
  第九条 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类。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提问、答疑、课堂讨论、作业、平时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等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应占50%。
  考试课程的成绩由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算出。课程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笔试等方式。对于大型作业(设计)、生产(专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可采用操作考试和答辩评定成绩。平时成绩的确定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在考核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应根据各课程(环节)的性质确定,平时成绩在综合成绩中的比例不应超过30%。 
  学分制与成绩换算:按照教学计划修完某门课程,成绩合格,即可换算成学分。
  第十条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五级记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折算关系如下: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及以下。
  无法按上述两种记分制评分的课程,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分制评定。 #p#分页标题#e#
  第十一条 在课程考核前,应对学生的作业、实验、到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课程考核资格:
  1. 某门课程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 某门课程的作业缺交次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3. 实验课缺做实验超过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学生科和班主任对学生各方面的学习情况登记备案,作为评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学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在考试前持工作单位证明或医院证明到学校办理请假手续,经过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只能随同该课程的补考进行一次性考试,按正常考试记载成绩。缓考不及格者,不再补考。须参加重修。学生无故缺考(包括补考)者,作旷考论处。
  第十三条 一门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总面授学时数一半以上或缺交作业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四条 以考试方式的必修课程,登记成绩时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均应如实列出并按本章第九条规定的比例评出总成绩。
  第十五条 考试考查成绩一经评定,即不得更改,学生如对评分有疑问,须到教务科填写申请表,经教务科和班主任签名后,到教研室查阅。
  第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根据其质量、答辩情况评定成绩。指导教师与答辩委员会应写出评语,给出评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名后生效。
  第十七条 分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次计。单独进行考核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以及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均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八条 补考、重修课程不计平时成绩,补考成绩以及格,不及格记载。重修成绩以实际 考试成绩记载。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二十条 凡我校正式录取的学生,要求转入其他省内外院校学习者,由本人申请,履行行政申批手续,由学校在网上操作完成转学手续。学院发给已办妥转学手续学生的档案材料。
  第二十一条 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学习,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国家教育部审核备案的主办成人教育的高等学校学生;
  2.有原校转学审批表和入学档案,已修完的学科成绩合格(原校学制、教学计划所开设课程与我校基本相同),而我校有适当的班级可插入。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离毕业时间不足一年(含一年)者;
  3.非医学类转医学类者;
  4.文科转入理科者(文理兼招除外);
  5.不同层次、不同学制和不同学习形式之间不得转学、转专业;
  6.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 各函授(教学)站(点)的学生转学转专业,须上报校本部审批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学、转专业,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学生在办理转学、转专业的手续过程中,必须遵守学校各项有关规定,不得无故缺课违纪,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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