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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课程考核办法-成人高考

来自:湖北工业大学成教网   2011-03-26    浏览121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检测和促进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为了有效地加强对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进一步规范课程考核的各个环节,进而保证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成人高等教育课程考试命题

  第一节 命题原则
  第二条 课程考核命题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检验学生对本课程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知识迁移和知识创新的能力。试题范围应覆盖课程的全部内容,难易程度要适当,要能区分不同水平的学生。一般情况下,60%的试题为考核课程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30%的试题考核知识的迁移,10%的试题则为对学生创新能力的检验。
  第三条 对笔试形式的课程考核,试卷卷面满分应为100分,试卷中每道题应有明确的得分值,并标注在试卷上。 
  第四条 试卷题份量要适中,各门课程试卷以中等水平的学生100分钟答完为宜。
  第五条 对笔试形式的课程考核必须同时准备基本等数、但不雷同的A、B两套试题。试题须经教研所(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生效,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实施课程考核的部门随机抽定,一套用于考试,另一套用于补考。试卷命题的水准须与全日制同专业、同层次水平一致。
  第六条 实行开卷考试课程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专业教学计划中已注明可开卷考试的课程。
  (二)实践性和综合性较强的专业课程,可申请实行开卷或半开卷考试形式。
  (三)其它特殊情况的课程,可视具体情况及任课教师或教学单位提交的方案研究决定。
  (四)命题方式须与考试题型配套。
  第七条 开卷考试课程的报批手续:
  (一)专业教学计划中已注明可开卷考试的课程不需再经报批。
  (二)专业教学计划中注明非开卷考试的课程若需实行开卷考试,须经课程所属教研所(室)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主任及教学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试卷格式一律按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所印发的命题试卷纸(格式)要求的样式设计。
  第二节 试卷的制作和保管
  第九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教学各门课程的试卷(主要指笔试)一律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实施课程考核的部门印制。
  第十条 教师命题后,试卷经专业教研所(室)负责人审查签字生效,并密封于试卷袋;命题人于考试前10天将A、B两套试卷送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实施课程考核的部门,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实施课程考核的部门随机抽定一套印制,并于考试前1天取回印制好的试卷。
  第十一条 试卷印制完毕后当即用封条封好,试卷封条须在考试时由2名监考人员当堂拆封。
  第十二条 试卷须采用继续教育学院统一格式的标准试题纸,打印和印刷应做到字迹清晰、准确,并认真校对,确保正确无误。凡超过一张纸的试卷,须在试卷首页上标明试卷总页数或总题数。
  第十三条 命题、审题、印制、装订、保管及分发等接触试卷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试卷保密规定,违者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节 课程考核的实施                   
  第十四条 凡经选课交费并参加正常课程教学活动的学生,均应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五条 需办理缓考的学生,须提供符合缓考条件的相关证明到教学管理部办理缓考手续。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的时间和地点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安排,至少在该课程考试前两周公布。笔试试场的考生座位之间应留有足够空位,由监考人员负责根据学生排考名单顺序安排座位。学生须持学生证、身份证或该课程规定的证件进入考场,并严格遵守《广东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办法》。  #p#分页标题#e#
  第十七条 每门课程考核必须由基层教学单位指派1名主考教师负责本课程的考核,每个笔试考室应安排2名或2名以上监考人员。课程主考和监考应遵守《广东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监考员规则》。考试完毕,监考人员须认真清点试卷份数,并填写《考场登记表》。
  第十八条 笔试课程考核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如因需要考试时间延长或缩短,须先报课程考核实施部门批准,并向学生宣布。未经批准,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三章 阅卷和学生成绩评定

  第十九条 阅卷人员应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公平、公正、详细地评阅每一道试题,努力减少评阅误差。如发现阅卷中的失职或舞弊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集体命题的课程应组织集体评阅,采用流水改卷方式。其它具备条件的课程也应尽量组织集体阅卷,对于任课教师阅卷的课程任课基层教学单位应组织力量交叉复核或抽
查,以最大限度减少评阅误差。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构成。其中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平时作业及实验报告占10%,上课考勤占10%)。课程考核成绩单须按要求明确填写。
补考、缓考成绩以卷面成绩记入学生成绩。
  第二十二条 试卷批改分数标注:每大题实际得分总和标注在该大题目的左方,每小题及每个考点的应扣分标注在该小题的右方。
  第二十三条 所有课程均须于课程考核后3天内由任课教师将课程考核成绩单、学生试卷、试卷的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及学生考勤表交至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试卷、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及考勤表报送到教学管理部审核,成绩单报送到学籍管理部。考试试卷经审核合格后,该课程成绩方可登录公布。
  第二十四条 学生成绩单必须由阅卷教师本人签名、签署日期,不得涂改。若需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署修改人的姓名和修改日期。若修改多处,须重新填报。
  第二十五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一经报送,不得随便更改。如确需改动,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调出试卷,由所在教学单位组织两人及以上的相关教师复查、所在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审定,报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5年7月11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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