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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湖北工业大学成教 发布时间:2011-03-26 查看:236次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各种形式培养的成人高等 教育本科毕业可提出申请。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湖北成教网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内容,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达到良好(各门课程成绩平均达到75分),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申请学士学位者按规定参加省教育厅和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考试科目为:外国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成绩合格。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者,其学位外语考试可免试(本条规定如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言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2、在校学习期间受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在校期间曾受严重警告以下纪律处分,以后有明显改正,表现良好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3、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考试课程经补考及格者。由于生病或其它原因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缓考,补考后成绩及格者不计在内。
4、参加安徽省教育厅和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统一考试,有一门成绩不合格者。
5、因学习成绩不及格而留级者。
6、未参加毕业考试(毕业实习)或毕业考试(毕业实习)不及格者。
第五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学士学位者,本人必须正式提出申请,并填写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
2、由成人教育学院对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含学位外语和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和毕业鉴定以及就读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等材料进行审查,初评通过后,列出初选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3、校学位办公室将复审申请者名单及有关材料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由校学位委员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授,日后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5、学校对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被授予者有关材料严重不实或发生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
6、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各种形式培养的成人高等 教育本科毕业可提出申请。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湖北成教网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内容,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达到良好(各门课程成绩平均达到75分),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申请学士学位者按规定参加省教育厅和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考试科目为:外国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成绩合格。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者,其学位外语考试可免试(本条规定如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言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2、在校学习期间受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在校期间曾受严重警告以下纪律处分,以后有明显改正,表现良好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3、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考试课程经补考及格者。由于生病或其它原因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缓考,补考后成绩及格者不计在内。
4、参加安徽省教育厅和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统一考试,有一门成绩不合格者。
5、因学习成绩不及格而留级者。
6、未参加毕业考试(毕业实习)或毕业考试(毕业实习)不及格者。
第五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学士学位者,本人必须正式提出申请,并填写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
2、由成人教育学院对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含学位外语和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和毕业鉴定以及就读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等材料进行审查,初评通过后,列出初选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3、校学位办公室将复审申请者名单及有关材料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由校学位委员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授,日后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5、学校对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被授予者有关材料严重不实或发生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
6、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编:liuchengk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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